随着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也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可能免予追究。
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改革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基本的法律规范,以立法建立改革创新的动力机制、协同机制、责任机制等,对改革创新工作给予一定的促进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条例持普遍认可态度,不过也有人提出建议:这一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让一些打着改革创新之旗谋一己私利的人有机可乘,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此外,改革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容许无限试下去。
昨日,同时审议通过的还有国内首部循环经济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昨日审议通过的这一条例明确:深圳市政府要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深圳将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政府将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餐饮、娱乐、宾馆、商场等企业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生产和销售目录的一次性使用产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程》,确定深圳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于本月22日至26日举行,会期为五天。另外,深圳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名单、秘书长名单、常务主席名单等也一并审议通过。(记者 普德法)
来源:南方都市报
新华网深圳3月15日电(记者 李南玲)《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日前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中国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条例全文贯穿着鼓励改革创新的主线,体现深圳“以特别之为、立特区之位”的决心。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条例共7章44条,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的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激励保障是该法规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表彰和奖励以下组织和个人: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条例还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关于财政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是这部条例的最大亮点。通常,国家公职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往往要被追究责任,而该条例为风险性项目的改革者“网开一面”,规定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如果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改革创新立法,这在全国各地都还没有先例。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解释说:“以往人们认为改革创新是一种个人行为、地方行为或是行政措施。有的领导因担心违法而不敢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立法之后,领导的改革创新行为就成为合法行为、集体行为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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