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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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引燃民宅的法律责任

童松青

 

〉〉〉案件回顾:

    狗年正月初一凌晨0∶15,杭州拱北小区永宁坊13幢20楼一住户发生火灾,业主因为回老家安吉过年,所以他的室内被烧了个精光,大火还殃及边上和楼上的几户人家。经查,这起火灾是由烟花引发的。由此引出一系列法律问题:烟花爆竹成罪魁祸首但却无法查证谁是燃放人,物业公司是否扑救延误而扩大损失等等。那么,这类的火灾损失究竟该由谁来赔?赔多少?业主的照片等私人物品被烧怎么赔?永宁坊的这场因为烟花而导致的火灾引起全国关注。现笔者来谈点看法。

    一、责任由谁负?

    烟花烧了民宅,业主是无辜的,按理应该由那位放烟花的人赔偿,如果是这样,问题就简单了。复杂的是那位烟花燃放者可能自己还不知道是他的烟花烧了邻居的房子,即使知道,恐怕他也不肯站出来。在此进行道德说教或者舆论谴责都是于事无补的。现在的问题是面对现实,把受害人的损失追回来。那么受害人应该找谁呢?我提供了下面几个思路,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找全体业主是最公平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这个案子里,我们完全可以有一个推断:即全体业主都燃放了烟花。这是中国人过年的习惯,也是生活常识,这用不着受害人去证明谁和谁都燃放了烟花,尽管这个推断有时会发生偏差。哪怕来小区走亲访友的人燃放的,那么小区里总有他的亲朋好友,所以让小区的住户承担责任也没什么大的不妥。当然如果谁能证明是哪个人燃放的,其他人当然就可以免除责任。你可能会说这样的话不是一个人的损失让全体业主补偿吗?搞平均摊派?是的,这也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做法。每个业主拿出的金额不高,但受害人却得到了补偿。在这个案子里,要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至于烟花是不是从小区外面飞进来的,这个要看可能性。如果不是小区,而是临街的,那要承担责任的住户就复杂了,周边的住户都应当一起分担责任。现在是小区,飞进他家的烟花我认为局限于小区内更科学。法律判决对公民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让小区全体业主承担责任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业主会增强监督意识,不会老是喜欢搭便车,会认识到管理好自己的家园是每个人应尽的职责。

    有的业主可能会觉得很冤,比如他也象这位受害人一样,回老家去过年了,那怎么办?其实法律是最讲究公平的,有的时候我们不需要精深的法律理论,我们可以用最朴素的眼光来分析一个事物的是非。如果业主不在现场或者他没有放过烟花,那么让他承担责任确实是冤枉的。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我认为有个弥补的方法,那就是业主不在那里或者除夕没有燃放烟花的,可以除却责任。因为这是推定过错责任,就是说首先推定业主有过错,但业主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但是这个证明责任应该在业主那里,而不在受害人那里。因为业主如果不在小区,他自己应该可以证明,如果没有燃放的,虽然证明起来比较困难,但比让受害人证明容易得多。如果把证明责任放在受害人一方,那么受害人要得到赔偿就首先必须证明谁和谁燃放了烟花,这对于当时不在场的一方来说,是异常困难的。上面说的是由谁来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这里的举证责任是程序问题,把实体和程序问题结合起来,这个责任的分配就相对公平了。在这个案子里,要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

    二、物业管理是否负有责任?

    要明确物业管理是否有责任,首先必须了解物业管理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在这个火灾事故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放烟花是合法的,他们不应该而且也无法阻止业主燃放烟花,火灾也不是他引起的,所以原则上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假如住宅着火了,他们没有及时报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那么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他们负有责任。道理很简单,他们的义务当中有一条就是要保证住宅的安全,发现和阻止损失是他们的责任。

    三、烟花的制造商和销售商是否负有责任?

    烟花的制造商和销售商都是合法经营行为。如果他们就因为所经营的是危险物品,就要他们来承担最终的后果的话,那么他们的经营将面临非常大的风险。现在是烧了一户民宅,损失还不是最大,假如炸伤了几个人呢?又假如有人购买了用于犯罪活动呢?这个后果也要他们承担吗?风险和收益之间要均衡,才会有人愿意去从事这个行业,否则,大家都关门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说每年烟花会造成一些损失,就把整个行业给封杀。作为烟花燃放者来说,他是明知危险品的,他应该注意燃放的安全。这是燃放者的注意义务,而不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注意义务,我认为他们甚至连提示的义务也没有。这不象别的危险品,需要在产品说明书上提示,燃放时注意公共安全是一种常识,是一种如同打喷嚏时不要朝别人脸上打一样的常识。但是,假如烟花制造商和销售商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他的商品不合格,那么我们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还是规定得很明确的,他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是要证明他们是非法经营或者经营的是不合格产品是非常困难的,现在连查清楚什么品牌的烟花都困难,更不用说是谁经营的烟花了。所以说这个责任的追查在实体上是可行的,但在程序上是行不通的。

    四、照片之类的私人物品应该怎么赔偿?

    照片这一类私人物品对于公众来说,除非受害人是名人,否则是没有什么市场价值的,只有他的成本价格。不过要计算他的成本价格,恐怕是很微小的。这个东西是特定物,不是可替代的种类物,对国家民族而言,恐怕就是文物,对于私人而言,可以说是他的私家文物。一旦丢了,是很心痛的,尽管他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但精神损失无疑是存在的。这个精神损失又有多大,不同的人又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有人会视为珍物,有人(包括我这样的人)会弃之如敝履,所以这个精神损失如何计算,如何挽回?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标准,但是法律又不允许我们对待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标准,否则就会产生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了。对于拥有八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群的中国来说,有些人一辈子可能就拍过一次照片,那就是办身份证的时候政府强制要求拍的。你如果说你一生都别拍照片,我给你一万块钱,恐怕他会欣喜若狂。换句话说,你的一万块钱可以换他一生的照片。但是对于一个杭州的中产阶级来说,我说给你一万块钱收购你35岁以前的照片,你愿意干吗?现在你的照片被烧了,该赔你多少?很难衡量。以你的郁闷程度(精神的)计算损失,那恐怕无法衡量,是无价的。但是以物质的角度计算,恐怕也是无价(priceless)的,或者说是不值几个钱的。所以我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费要给,但只能是象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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