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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浙江树人大学支部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政府应把高等教育评估推向专业化和法制化

 

 

    近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也呈现高潮。本科教学评估、重大科研项目评估、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理科和人文社会科学教学与科研基地评估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单项或综合评估等等,竞相开展的名目繁多的评估令高校应接不暇,政出多门的评估指标、甚至互相抵触的评估结果也令高校无所适从,严重干扰了高校自身定位和正常教学。为了“生存发展”,有的高校不惜花费巨大的人、物、财力,甚至通过跑关系、走人情,发动师生造假来过关。高等教育评估“多而乱”及由此产生的负面作用已不容忽视。

    来自民进浙江树人大学支部的一份报告尖锐地指出:

    高等教育评估现状:可能诱发高等教育危机

    “多而乱”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正在失去合理和科学性、失去信誉和权威性、失去公平和公正性。逐步危及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使我国大学失去自我、失去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的现代思想,如此持续下去,可能诱发中国高等教育发生危机,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这份研究报告分析认为:

    “多而乱”的根源是:政府越位和缺位同时存在

    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政府机构和社会中介都有能力做。那么谁来做更节省成本?更体现客观和公平?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经费已严重不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基本上垄断了评估业务,从公共财政开支大量评估费用。而社会中介机构则不占用公共财政,其经济和高效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高等教育评估由政府机构包办,信息不公开,外界无法有效监督评估行为和过程,很容易滋生造假和学术腐败。事实上,中国高等教育规模越来越庞大,政府已经无力通过评估监管所有高校的办学行为,而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垄断性行为,又限制了社会机构的介入。正是政府职能的越位,才导致高等教育评估的“多而乱”。因此,政府应逐步退出高等教育评估的具体活动,不要凭借自己的社会强势地位与社会中介“抢业务”甚至垄断业务。

那么,政府应该为高等教育评估做些什么?毫无疑问,政府做的应该是社会中介做不好和做不到的事。

    高等教育评估的专业性和学术性很强,这就要求参与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必须要有资质,不是任何组织或随便什么人注册一下,就可以组成评估机构的。这个资质标准需要政府组织认定,而不是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组织认定,以致评估失去科学性,或者抬高、降低机构和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形成行业垄断。政府规范资格认定,要比做具体评估工作更合理。因此,组织规范高等教育评估资格的认定事务,把高等教育评估推向专业化,这才是政府应承担的重要职能。

    高等教育评估要为高校改革提出方向性和决策参考、要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和家长以及不知高校办学内情的社会公众服务、要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化解风险和危机,因此,评估机构的服务对象应该是高等教育利益相关人——政府、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为防止评估机构的偏好行为,明确评估机构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就需要加以法律规范。因此,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的另一重要职能是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建设。

    政府及其隶属机构垄断高等教育评估是政府职能的越位,而高等教育评估呼唤专业化和法制化,又表明了政府职能的缺位。

    研究报告建议:

    政府回归本位:推进高等教育评估的专业化和法制化

    当前,政府应该做的是:退出高等教育评估的具体活动,回归本位职能,加强推进高等教育评估专业化和法制建设。

    1.修改并完善已有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法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也都提到了高等教育评估。如《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高等教育法》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其组织的评估。这些都体现了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监督与评估的重视,但是表述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对普通高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基本任务、基本准则、评估形式、评估主体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但有些规定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符。而且相关法规中关于评估主体的表述也不一致。

    在境外,教育评估机构都是依法建立,并依法开展活动。如香港学术评审局就是根据《香港学术评审条例》成立,其组织及权责按照有关法规设定。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高速发展,然而法律建设却相对滞后。建议政府应根据我国现状及国际趋势,以引导和促进高校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修改和完善对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条款,其中不适宜的条款,从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形式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注意评估的导向性、发展性,详细规定评估机构的使命、性质、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2.建立评估组织和人员资格认可制度

    2003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该条例共分七章,其中对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003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国发办[2003]101号),意见中分析了我国评估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及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要求。高等教育评估推向专业化已经有了法律框架。建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建立评估组织和人员资格认可制度,积极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把高等教育评估推向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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