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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权利的主张就是对社会的义务

与“相对人成本颇高、胜诉来之不易”特点相伴的,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坚持讨公道的精神,这一点尤为可贵。12位农民的坚持和胜诉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范畴,更多的是维护了广大村民的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近日,浙江奉化12位农民因土地问题状告省政府并胜诉的消息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很多人认为,这件事在很大程度上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标本意义:一方面表明了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体现了政府的法治形象。4月12日央视对本案诉讼代表中最为坚定的一位———张召良的采访表明,本案所揭示的“法治建设的标本意义”还应该有更深的内涵。
    国家公共权力和公民私人权利的关系构成了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内容。为防范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现代国家都普遍从宪法和法律的层面对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设计构成了一个国家宪政体制的基本内涵。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在法治的框架内,为公民个人与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平等对话和博弈而提供的制度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任何一个公民倘若认为政府机关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条件,都可以将相关政府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公正判决。浙江奉化的12位农民认为省政府违规批准土地项目,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将省政府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从行政诉讼角度而言,这原本是一件普通案件,然而却引起了人们极高的关注和评价,并被冠以“标本意义”,这本身就是值得思考的。
    这起“民告官”案件与以往诸多类似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具有“相对人成本颇高、胜诉来之不易”的特点。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诉讼周期较长,终审之前公民一方败诉居多;二是“民与官斗”不被理解,当事人为打官司往往抛家舍业,甚至众叛亲离;三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打下来,原本不懂法的当事人往往变成“法律专家”。
    而与“相对人成本颇高、胜诉来之不易”特点相伴的,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坚持讨公道的精神,这一点尤为可贵。张召良说:“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假如说我不打这个官司,村里这样不依法拆下去,老百姓的损失更大,现在就是这样叫停了,大部分老百姓的房产保住了。”可以说,张召良等12位农民的坚持和胜诉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范畴,更多的是维护了广大村民的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很多时候,仅仅从义务角度强调政府机关的作为是远远不够的,公民权益的有效维护、社会法治的进步,还需要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一方树立起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足够重视,要有为主张自身权利而不懈抗争的勇气和毅力。正如张召良所言,他打这个官司就是要让有关部门知道,“以后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更加依法,对百姓不能糊弄”。
    19世纪德国一位著名法学家曾提出,公民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义务,是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而且还是“对社会的义务”。公民只有在对自身被侵害的合法权利的捍卫中,方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和价值,方能使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和意义得以展示和张扬。(
郭振清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