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基础教育投入问题的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03-09-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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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进中央的要求,近日,民进浙江省委会组织部分地方组织和有关专家,就发展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问题进行了研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大家认为,我国农村基础教育面临许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难点在于基础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
一、国家对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的资料,8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占国民收入的平均比例已达4%。我国直到2001年才达到3.19%,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水平,但离已经过去的世纪末的4%的目标还差一大截。同时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的教育拨款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增长比例,而且不少地方还时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预算内教育经费的现象。
二、中国教育投入的结构很不合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城市与农村、贫富地区之间,教育投入结构严重失衡。财政能力相对较强的高层次政府往往专注于对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及城市地区教育的投入,忽视了对于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反而是财政能力薄弱的县乡政府,在勉强支撑农村的义务教育。贫苦地区的农民在基础教育上相对负担较重。
三、投入结构调整后,县级政府难以保证农村基础教育投入。2002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使我国的农村义务教育在责任方面实现了重大转变,从乡财政为主到以县为主,但我国县级财政的现状却决定了县级政府难以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负担。有关资料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县级财政赤字面一度高达40%以上,而且越往西部赤字面越大,有的省份赤字面甚至高达60%以上。而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困难,急需增加财政投入的地区,不仅集中在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县市,东部发达地区教育经费也有很大的缺口。
四、在广开门路,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基础教育方面,政策还不明确,渠道还不畅通。
各地方组织和有关专家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
一、要确立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是国家重要基础工程的认识。
专家指出,农村基础教育滞后,农村孩子普遍受教育不足,这不仅是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将对我国长期的人力资源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素质。基础教育是公共产品,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对此大力支持,不遗余力。中国现在的财政搞大工程,治理大江大河比较多,教育投入少。在对教育的投入中,支持精英教育多,对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投入不足。
各级政府一定要树立农村基础教育是“最基础的基础建设”的认识,把办好农村基础教育作为国家的重要基础工程。有些地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大笔一挥就是五、六百亿,但在基础教育上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上却投入不多。其实,“有什么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比农村基础教育这个‘基础设施’更重要呢?”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农业基础教育的投入现在是以地域中心为保障,县级财政为主,但是很多贫困县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基本摆脱了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绝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这种政府间财力与义务教育事权责任的不对称,是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如果缺乏中央政府的必要财力支持,那么势必会造成基础教育发展严重失衡的状况:即在发达地区,财力雄厚,基础教育发展有保障;而在不发达地区,财力薄弱,基础教育发展没有保障。
中央和省级公共支出的结构要进行改革,提高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能力。要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精简机构,从严控编,控制和压缩行政性开支,节约政府运行成本,要退出一般竞争领域的经济建设投资,集中财力确保公共性开支。要改变中央和省级的教育投入主要用于高等教育的现状。从世界各国看,对基础教育经费的分担,中央与省级政府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强化中央和省级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职责及投入力度,可以从提高每年新增的教育投入用于农村基础教育的比例,和提高新增的财政收入总量中投入农村基础教育的比例入手。这样可以逐渐改变中央和省级对农村基础教育负担过低的情况。同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中央和省对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尽快制定颁布《义务教育投入法》。
现行教育法律关于教育投入的部分规定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还存在不具体、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教育投入体制,合理划分教育内部的投资比例,明确教育投入的监督体制和法律责任。
四、逐步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育。
农民税收之外的负担重,大头于在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定的基础教育,应该把它列入公共财政,这样才能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现在,象浙江宁波等经济发达的地方已经逐步在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的免费教育。随着家经济实力的提高,应在农村地区逐步试行并推广“义务教育学券”制度,最终实现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为每一位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买单”。
五、国债资金应有一部分投向农村基础教育。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朱镕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经会议审议进行了修改,其中的一条修改是,在国债投资方向上,报告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检法司和高校扩大招生所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和教育、公检法司等方面设施的建设”。明确将农村教育列为国债资金的一个投向。
国家要有计划地增加国债投资农村基础教育的扶持,做到专款专用,在中央、省财政向下拨这些款时,要单独拨付,并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六、建议发行教育彩票。
作为政府财政投入的有益补充,国家可以发行专门的教育彩票,吸引社会的闲散资金。2002-2003赛季足球彩票发行总时间只有短短8个月,总销售额为71.38亿元,筹集公益金达24.98亿元。如果发行教育彩票,不仅可以获得巨额的教育经费,扶持农村基础教育,也可以唤起全社会对教育事业的重视。
一、国家对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的资料,8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占国民收入的平均比例已达4%。我国直到2001年才达到3.19%,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水平,但离已经过去的世纪末的4%的目标还差一大截。同时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的教育拨款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增长比例,而且不少地方还时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预算内教育经费的现象。
二、中国教育投入的结构很不合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城市与农村、贫富地区之间,教育投入结构严重失衡。财政能力相对较强的高层次政府往往专注于对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及城市地区教育的投入,忽视了对于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反而是财政能力薄弱的县乡政府,在勉强支撑农村的义务教育。贫苦地区的农民在基础教育上相对负担较重。
三、投入结构调整后,县级政府难以保证农村基础教育投入。2002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使我国的农村义务教育在责任方面实现了重大转变,从乡财政为主到以县为主,但我国县级财政的现状却决定了县级政府难以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负担。有关资料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县级财政赤字面一度高达40%以上,而且越往西部赤字面越大,有的省份赤字面甚至高达60%以上。而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困难,急需增加财政投入的地区,不仅集中在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县市,东部发达地区教育经费也有很大的缺口。
四、在广开门路,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基础教育方面,政策还不明确,渠道还不畅通。
各地方组织和有关专家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
一、要确立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是国家重要基础工程的认识。
专家指出,农村基础教育滞后,农村孩子普遍受教育不足,这不仅是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将对我国长期的人力资源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素质。基础教育是公共产品,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对此大力支持,不遗余力。中国现在的财政搞大工程,治理大江大河比较多,教育投入少。在对教育的投入中,支持精英教育多,对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投入不足。
各级政府一定要树立农村基础教育是“最基础的基础建设”的认识,把办好农村基础教育作为国家的重要基础工程。有些地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大笔一挥就是五、六百亿,但在基础教育上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上却投入不多。其实,“有什么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比农村基础教育这个‘基础设施’更重要呢?”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农业基础教育的投入现在是以地域中心为保障,县级财政为主,但是很多贫困县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基本摆脱了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绝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这种政府间财力与义务教育事权责任的不对称,是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如果缺乏中央政府的必要财力支持,那么势必会造成基础教育发展严重失衡的状况:即在发达地区,财力雄厚,基础教育发展有保障;而在不发达地区,财力薄弱,基础教育发展没有保障。
中央和省级公共支出的结构要进行改革,提高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能力。要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精简机构,从严控编,控制和压缩行政性开支,节约政府运行成本,要退出一般竞争领域的经济建设投资,集中财力确保公共性开支。要改变中央和省级的教育投入主要用于高等教育的现状。从世界各国看,对基础教育经费的分担,中央与省级政府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强化中央和省级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职责及投入力度,可以从提高每年新增的教育投入用于农村基础教育的比例,和提高新增的财政收入总量中投入农村基础教育的比例入手。这样可以逐渐改变中央和省级对农村基础教育负担过低的情况。同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中央和省对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尽快制定颁布《义务教育投入法》。
现行教育法律关于教育投入的部分规定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还存在不具体、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教育投入体制,合理划分教育内部的投资比例,明确教育投入的监督体制和法律责任。
四、逐步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育。
农民税收之外的负担重,大头于在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定的基础教育,应该把它列入公共财政,这样才能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现在,象浙江宁波等经济发达的地方已经逐步在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的免费教育。随着家经济实力的提高,应在农村地区逐步试行并推广“义务教育学券”制度,最终实现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为每一位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买单”。
五、国债资金应有一部分投向农村基础教育。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朱镕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经会议审议进行了修改,其中的一条修改是,在国债投资方向上,报告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检法司和高校扩大招生所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和教育、公检法司等方面设施的建设”。明确将农村教育列为国债资金的一个投向。
国家要有计划地增加国债投资农村基础教育的扶持,做到专款专用,在中央、省财政向下拨这些款时,要单独拨付,并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六、建议发行教育彩票。
作为政府财政投入的有益补充,国家可以发行专门的教育彩票,吸引社会的闲散资金。2002-2003赛季足球彩票发行总时间只有短短8个月,总销售额为71.38亿元,筹集公益金达24.98亿元。如果发行教育彩票,不仅可以获得巨额的教育经费,扶持农村基础教育,也可以唤起全社会对教育事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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