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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基石:民主法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历史上提及的和谐社会根本区别在哪?我的理解,历史上所有的和谐都不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

●民主和法治,与和谐社会另外五个因素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统领关系

    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我应邀作了一个报告,题目为“和谐权是人类社会的第四代人权”。今年的联合国人权培训班上,一位美国教授把我这个观点引到课堂上,让学生讨论,能不能形成“和谐权”。可见,和谐是个崭新的世界课题。

有人问,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历史上提及的和谐社会,根本区别在哪?我的理解,历史上所有的和谐都不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比如法家谈和谐,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从没提出“皇帝犯法与庶民同罪”,这还是给一个人留有天窗。

    奉行法治的人都知道,一个社会只要还有一个人不受法律束缚,就一定不是法治社会。所以,法家的思想不过是另一种人治思想。因此,历史上所有和谐观思想里都没有民主法治这个要素。今天,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根本的要素是民主法治。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第一背景。

    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另外五个因素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统领关系。为什么这样讲呢?

    首先,法治意味着制度和谐,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制度和谐包含四大关系的和谐。一、权利与义务的和谐。如果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那么就必定又有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没有享受到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统一是制度和谐的基础。二、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社会如果出现不和谐,要么矛盾本身,要么矛盾根源,都是在两权冲突上。法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通过法律实现公权和私权平衡。三、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和谐,公权力相互间的关系原则是相接而非交叉。公权力一旦交叉,就必然出现争权夺利与推诿塞责两种后果,而更为严重的是公民在与交叉的公权力打交道的时候,要付出双倍的努力,其第三个后果便是增加了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矛盾。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四、私权利和私权利的和谐。同等情况下,一主体享有的权利,其他主体也同样享有。以上四组权利关系的和谐,构成社会利益关系和谐。只有法治,才能达成这些和谐。

    其次,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

我们说,和谐社会一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正义分三个层次:结构正义是基础,人们不因出生、性别等自然状况而受到不公平待遇。这是起码要求。分配正义是核心,以人的贡献、能力和德行作为获得收益和取得社会地位、荣誉的根据,按劳分配是分配正义的起码要求。在现代国家里,为了维护弱者的生存权,国家还要通过二次分配方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是分配正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矫正的正义是补充,它是指当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侵害和剥夺时,通过调解或司法的渠道及时获得救济。法治就是将这些正义固定,人们通过依赖法治获得公平与正义。(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本文摘自作者6月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演讲)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