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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5年不涨也比不上一个长效机制

日前,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表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9月14日《新京报》)

    北京市要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今后5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标准,是对于稳定当前学费尤其是高等教育收费的一个努力。政府部门具有遏制学费尤其是高等教育收费增长势头的意识固然值得赞赏,但是也需要看到的是,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已经超越普通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所以仅仅是稳定现行高校收费标准,尽管不至于进一步拉紧套在国人颈脖上的高校收费绳索,但也难以让有子女读大学的家庭感到负担有所减轻。

    另外,既然有关方面规定今后5年学费不能增长的承诺有效期限仅有5年,那谁也不能保证5年之后的学费不会有甚至是较大的增长。这种仅仅依靠有关方面作出政策规定及承诺的办法,很容易因为决策者人事变化或想法改变而失去效力,因而也难以成为人们可以倚重并充分信任的行政方式。

    还须看到的是,像这样硬性规定5年内学费标准不能提高,也可能会让部分高校陷于尴尬境地。因为尽管学费收取标准可以不变,但物价上涨及其造成的学生培养成本提升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仅是对学费收取数额作出规定,但却不辅之以相应的缓解学校压力的措施,即便三令五申学校不能增加其他方面收费,部分学校依然会采取各种变通措施来“堤内损失堤外补”。最后,规定不得提高学费收取标准也就难以落实。

    因此笔者认为,相对于这种政府硬性规定学费标准不能提高的人治做法,建立确保合理制定学费收取标准的长效机制,才是缓解学费压力更为根本的办法。而要建立确保合理收取学费的长效机制,起码需要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首先,应当明确普通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高等教育的普及有利于国力提升,国民受教育程度差别的缩小有利于控制社会贫富差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人们因为家庭经济状况不同造成的代际不公,因而普及高等教育不仅是让接受教育者受益,国家与社会同样是受益者,所以应当将高等教育明确定性为公益性事业。

    其次,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财政对于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摊比例,并且确保执行到位。既然平等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同样从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受益,则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摊比例的确定上应该突出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国家必须在普及高等教育上承担起主要责任与义务。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缓解国人教育投资上的经济压力,而且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能够不断壮大并得到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另外,作为必要的辅助性措施,需要明确与强化高校在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法律责任,这包括必须建立有关生均培养成本的听证制度,将学生、家长与其他社会人士纳入监督学费成本核算的队伍当中,强化对于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实效;必须通过立法确保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学生学费减免的适当比例,因为高校自身显然也应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承担责任。

惟有从制度建设上入手,通过立法等手段明确高等教育的属性,强化国家与学校在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上的责任,并加大社会各界包括学生、家长对于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才能建立确保高校合理收费的长效机制,才能避免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国民素质的提升,以国人经济破产为代价的不和谐现象出现。(魏文彪)

 

 

 

来源:新华网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