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目前,我国已经把“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 作为现阶段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应该说,通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失业率在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结构急剧变化的过程中,依然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时。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呈稳定下降态势,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年底的登记失业率分别为4.3%、4.2%、4.2%和4.1%。
取得这样的成绩当然可喜可贺。不过,在欣喜之余,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我国的失业统计方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一部分失业人口并未统计在内,这其中就包括流动人口的失业问题。
我国现行发布的失业率口径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它以户藉为依据、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是户口与就业等各种社会福利待遇挂钩的结果,其统计的范围与国际通行的失业统计相比要小很多。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不包括城镇非常住人口。此外,现行的失业统计实行的是“失业且登记失业的人口”,即使你是失业者,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劳动部门登记失业,那么也不能统计在内。这样,对流动人口特别是跨地区流动人口的失业统计就出现了“两头不顾”的局面:对流出地来说,由于流动人口离开了本地区,所以无法包括在失业统计之内;而对于流入地来说,流动人口又不具有当地户口,所以也不能算本地的失业者。于是,流动人口的失业问题就在制度的夹缝中被忽略掉了。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研究机构对流动人口的失业问题做过一些调查估算。比如有学者发现,城镇本地劳动者与外来劳动者在失业率上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别:城镇本地劳动者的失业率高,为8.98%;外来劳动者的失业率低,为4.67%,其中农村流动劳动者的失业率只有3.6%;还有学者通过对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发现,从全国平均水平看,城镇本地劳动力失业率为9.1%,城市到城市迁移者失业率为7.9%,乡村到城市迁移者失业率为3.6%,城市到城市迁移者失业率接近城镇本地劳动力失业率,但乡村到城市迁移者的失业率不到城镇本地劳动力失业率的一半。农村流动人口失业率比城镇流动人口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80%以上的农村流动劳动力都是在已经找好工作的前提下才外出的;另有学者调查表明,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而其中将近30%的外来农民曾经遇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
综合各项研究来分析,我国流动人口的失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在某些地区还比较严重。如果就以城乡流动人口的平均失业率为4%来估算,我国的流动人口失业人数至少也有400万以上,这还不包括隐蔽性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的流动人口。
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总量在1亿以上,如此众多的流动人口如果被排除在失业统计之外,无疑将会使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更令人担心的是,如果不统计这部分失业人口,政府就不能掌握流动人口的失业率,也无法对流动失业人口进行控制;而流动人口本身也不知道自己所在地区是否存在很高的失业率,不能对自己的工作流向有很好的了解,容易造成“盲流”现象和社会的不安定。此外,也不利于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而这往往又是他们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因此,要实现真正的充分就业,流动人口的失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这除了需要尽快改进现行的失业统计方法、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外,更重要的则是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上一视同仁,以不久前颁布的《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这是实现全体劳动者公平就业、加快就业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重大战略转变的必经之路。(李长安)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