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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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省委会提案:突破所有制瓶颈
       --在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一方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举办社会企业对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仅能有效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在整个“九五”期间,共创造了23万个就业机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基金累计达到3.82亿元,可以说,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称得上“福利企业大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尽管面临重重困难,但仍获得很大发展。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全省共有福利企业3759 家,职工总数22.5万人,其中残疾职工9.6万人,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80亿元,残疾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超过8000元。历年来,全省的社会福利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助的款项达6.58亿元。
  然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辉煌却是基于这样一个历史的事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还没有提出,企业改革还有待深入,税收、金融体制还没有规范,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有着绝对的优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各项制度的规范成熟,随着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波动,福利企业在一个时代固有的优势已所剩无几,而从发育之初就固有的计划体制下的弊病也暴露无遗。福利企业开始面临现实的困境。
  首先,有关新办福利企业投资主体的规定已成为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的“肠梗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福利企业必须“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而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尤其是我省的经济格局中,国有资产已加快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步伐,再由民政、街道、乡镇出全资举办福利企业显然已不适合当前的经济运行体制。虽然,在省政府有关领导和省国税局大力支持下,全省已转制的福利企业及近年新办的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问题已基本解决。但是自2002年5月至今,除少数欠发达地区以外,我省国税部门已停止审批多元投资主体举办的福利企业。
  目前,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已处于“只死不生”的境遇。一方面,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发展,我省自2002年以来,先后取消不合格企业700多家;因各种原因自愿退出福利企业行列的  几十家,造成下岗和失业残疾职工7000多人;另一方面,一些符合申办条件的企业却因投资主体的限制不能取得合法资格。
  其次,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剪不断,理还乱”。福利企业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在发展之初,曾经流行“船小好调头”、“靠着大船好行船”的说法,从而使小规模、低投入、劳动密集、产品技术含量低的企业,或依托国企大厂开发生产配套产品的企业占了福利企业的大多数。产品开发能力低下、市场范围狭窄,对其它企业和行业依赖严重等,成为这些企业的显著特点。在企业管理上,很大程度上延用了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虽然随着形势的发展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由于企业特殊性的限制,很难形成比较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浓重。在市场经济下,为摆脱福利企业发展困境,我省较早对福利企业进行改制,目前基本上已完成。虽然企业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但改制后,仍然以“红帽子”的形式出现,因此改制不彻底,也不具有合法性。按照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只得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方面。而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企业主难免都有一种顾虑,那就是企业到底是集体还是私营的。因此,产权关系不明确,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状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在这个宏伟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所有企业将接受洗礼,在市场经济规律中或兴盛或败亡,这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走过的历程。福利企业作为企业,也将接受这样一次洗礼。然而,它又是特殊的一类企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权益的一项政策,是体现社会主义人权优越性的一个亮点。她的改革发展之路与一般企业有许多共性,也有许多不同。在目前的国情下,福利企业作为特殊的企业,不仅要生存下去还要健康发展。因此,对福利企业的改革、发展,党和政府仍然要一如既往予以足够的重视。政府在公共政策设计上要有所倾斜,加以扶持。
  一、要充分认识社会福利企业仍然是现阶段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我省现有残疾人200多万,就业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74.5万人。具体分布为:9.6万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安置,11万人在各单位分散就业,8万人个体开业,32万人参加种养业及家庭副业生产劳动,余有13.9万人未能就业,其中农村有7.4万尚未脱贫。残疾人就业必须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从现实的意义来看,福利企业仍有必要存在,因为通过在福利企业的劳动,残疾人可以自己养活自己,同时相应的减轻了国家的负担。福利企业是目前为止安置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对残疾人的问题如不妥善解决,问题一旦普遍发生,势必造成社会群体性不稳定因素,容易发生大规模的、突发性的社会问题。
  二、加快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关系明确、残疾职工权益有保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现代福利企业制度。根据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加大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加大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力度,力争在推进福利企业改制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方面有所突破。建议省政府制订《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加强对福利企业改制的指导。而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通过改制,使福利企业逐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规,放宽市场准入,调整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调动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对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没有制订专门法律、法规,只有1990年民政部、国家计委等7部委颁发的一个文件《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精神与目前的形势已不吻合。特别是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有关部门将难以对福利企业实施有效的管理。建议省人大加快制定有关福利企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在法规中调整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我省是市场经济发达而民营经济活跃的省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投资创办福利企业积极性。实际上这种限制在一些地方已被突破,如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8月3日通过《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17条规定: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根据这个《条例》,北京市地税局就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问题,专门向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反映,取得了支持。2002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规定:“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至此,北京市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限定被打破。浙江省那么丰厚的民间资本。如好好利用政策杠杆来“撬动”,相信更多元的投资主体进入这一领域,用产生多么良好的前景。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福利企业一方面要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我省曾出现一些挂着“福利企业”牌子的企业瞒天过海,一名残疾职工成为多家福利企业在职人员的情况,这种问题的存在无疑严重干扰了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正常落实。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主的教育,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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