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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议政录 盛昌黎 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由浙江省副省长盛昌黎等30名代表和衢州市政协副主席、市农科所所长汪惠芳等30名代表,共同提出了要求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议案。
  二位女代表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领衔提出了精神卫生方面的议案和建议,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的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增多,人们对精神卫生的关注普遍不重视。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精神病患病率为13.47‰,精神病患者已达1600多万,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已居首位,超过心脑血管及恶性肿瘤等疾病。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抽样分析也表明,精神疾病所造成的社会负担占全部疾病负担的1/4,在10种造成最沉重负担疾病中,精神疾病竟然占了5种。
   盛昌黎代表认为,精神卫生不是小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她认为无论从目前政府存在的领导管理体制、管理协调机构、资金投入、精神卫生机构的工作环境等问题,以及医院与患者、患者家属与医院等问题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矛盾之中。
   汪惠芳代表则认为,由于立法的滞后,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如歧视、虐待、遗弃患者现象时有发生,患者病愈后的入学、就业等权利往往不能顺利实现。二、精神疾病的诊断程序、精神病患者的出入院程序尚未法定化。大多数患者的治疗有家属参与甚至由家属决定,但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决定权”属于哪些家属,在该不该治疗、特别是住院治疗的问题上,家属之间、家属与单位、医院之间容易产生矛盾。三、患者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社会保障水平总体上还很低。如精神疾病康复难度大、时间长,需要在社区康复机构就近接受康复治疗,而目前许多地方不具备这些设施。此外,还存在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缺乏规范,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此,代表们提出了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十分必要。在制订该法时,代表们建议要明确以下内容:
     1、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依法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强调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包括患者及其医疗看护人在医疗阶段的知情权、决定权,对诊断复核结果有要求会诊、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患者住院期间的通讯、会客权以及治愈后的入学、就业等权利。
     3、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以及患者治愈后回归社会的有关规定。
     4、精神卫生机构和精神卫生执业医师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条件等规定。
     5、心理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从业的资格与条件等。
     6、政府和社会的职责如经费的支持等。
     7、有关法律责任条款。据了解,在本次会议上嘉兴市科协副主席傅一鸣代表也提出了全社会都来关注人的心理健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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