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就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三点建议
发布时间:2004-07-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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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联络委员会主任、民进浙江省委会副主委、宁波市政协副主席陈守义就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已初见成效。但是,要根本性的解决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需要有一个制度予以保障。目前由于缺乏治本措施,仍然难以扭转被动局面。
造成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一是工程立项审批把关不严,超规模建设,造成了工程资金的先天不足;二是对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缺乏全过程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使后期工程款难以为继;三是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资金不到位,挪用、垫资、恶意拖欠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建筑用工不规范,缺乏正规有序的统一管理。面对拖欠工资行为,民工完全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是排除民工法律意识强弱的因素外,不可否认目前《劳动法》中对于处理民工工资拖欠这类问题还缺乏可操作性,也就是“法太软”。《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每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无故克扣劳动者报酬。对于出了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法》只规定其限期整改而没有进一步的具体处罚决定,因劳动执法行政部门执行时很难具体操作。同时,司法程序也存在着缺陷。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官司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从中也暴露出原先司法程序所存在的弊端,即对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的冷漠。
应该说,拖欠民工工资是一种背信行为,而有关政府的不守信更是令人尴尬。据报载,到2002年,建筑项目投资者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336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欠款占欠款总额的26.7%。因此,要让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得到根本解决,就必须建立一个长效保障机制,以制度来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此建议:
一、信用制度建设不可松懈。建立信用社会首先要从政府做起,对各级政府的信用也要有一个监督机制,并纳入政绩考核。政府对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严格控制“政绩工程”,一经发现因建设资金不足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必须予以限期解决,否则就应该追求领导者责任,以树立政府的信用形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业主及建筑商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由此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二、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背信行为。在一些法制完备的国家,如德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背信犯罪的规定是:根据法律、官方委托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义务而滥用其权力的,处5年以下徒刑。雇主对于劳动者的义务不履行或者滥用权力就构成了背信犯罪。在这样的法律下,很少有人敢明目张胆的作恶。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法律,明确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将会受到何种处罚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惩背信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做到有法必依,秉公执法。
三、建立对建筑业的监管机制。对建筑工程实施全程管理,从计划立项审批、财务审计、施工许可、行政追究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长效的监管体系。可实施预防欠薪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约束,或者采取建筑工程人工费单独实行保险的办法,保险费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并把其作为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之一。
(《浙江民进信息》2004年第七期)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已初见成效。但是,要根本性的解决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需要有一个制度予以保障。目前由于缺乏治本措施,仍然难以扭转被动局面。
造成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一是工程立项审批把关不严,超规模建设,造成了工程资金的先天不足;二是对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缺乏全过程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使后期工程款难以为继;三是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资金不到位,挪用、垫资、恶意拖欠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建筑用工不规范,缺乏正规有序的统一管理。面对拖欠工资行为,民工完全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是排除民工法律意识强弱的因素外,不可否认目前《劳动法》中对于处理民工工资拖欠这类问题还缺乏可操作性,也就是“法太软”。《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每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无故克扣劳动者报酬。对于出了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法》只规定其限期整改而没有进一步的具体处罚决定,因劳动执法行政部门执行时很难具体操作。同时,司法程序也存在着缺陷。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官司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从中也暴露出原先司法程序所存在的弊端,即对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的冷漠。
应该说,拖欠民工工资是一种背信行为,而有关政府的不守信更是令人尴尬。据报载,到2002年,建筑项目投资者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336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欠款占欠款总额的26.7%。因此,要让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得到根本解决,就必须建立一个长效保障机制,以制度来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此建议:
一、信用制度建设不可松懈。建立信用社会首先要从政府做起,对各级政府的信用也要有一个监督机制,并纳入政绩考核。政府对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严格控制“政绩工程”,一经发现因建设资金不足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必须予以限期解决,否则就应该追求领导者责任,以树立政府的信用形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业主及建筑商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由此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二、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背信行为。在一些法制完备的国家,如德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背信犯罪的规定是:根据法律、官方委托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义务而滥用其权力的,处5年以下徒刑。雇主对于劳动者的义务不履行或者滥用权力就构成了背信犯罪。在这样的法律下,很少有人敢明目张胆的作恶。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法律,明确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将会受到何种处罚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惩背信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做到有法必依,秉公执法。
三、建立对建筑业的监管机制。对建筑工程实施全程管理,从计划立项审批、财务审计、施工许可、行政追究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长效的监管体系。可实施预防欠薪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约束,或者采取建筑工程人工费单独实行保险的办法,保险费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并把其作为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之一。
(《浙江民进信息》2004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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