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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会员童松青律师建议法院判决书应该在网上公开
民进浙江省委会经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童松青日前提出建议:法院判决书应该在网上公开。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怪现象,就是法院的判决书除了发给当事人,此外就是保存在法院的卷宗档案里。就算是那些对外公开的判决书,还是有所限制的,如果第三人要想查询,则需要持有单位介绍信,只允许翻阅,抄录,但不允许外带翻印和拍照。
  各级法院不愿意公开判决书,与当前法官的文化素质有关。但更多的是和审判权力的天然扩张倾向有关。任何权力都会倾向不受约束。在当前审判权力无限扩张的今天,在缺乏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法官们还要争取什么审判独立、自由心证、自由裁量、甚至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违宪行为……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多么的危险!越大的权力导致越大的腐败。
  公开判决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我国所有的《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法院的审判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对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都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判决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说:“最高法院原本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所有的法律文书,让媒体、当事人和律师查询。” 可在现实中,没有哪家法院愿意公开所有的判决文书。矫正这一现象的唯一办法是强制公开。
公开判决书是监督审判权的最有效方式。俗话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通过公开判决书,使判决书置于广大群众的舆论监督之下,这将是监督审判权正确行使的一种有效方式。
  公开判决书可以促使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因为怕“露拙”而不公开判决书,这不仅是对人民不负责任,而且还会纵容那些素质不高的法官继续偷懒,不思上进,“反正丑姑娘不用见公婆,何必花时间去打扮呢!”逻辑混淆、颠倒是非、文理不通的判决书一旦公开,制作该判决书的法官的颜面该往哪儿搁呢?
  公开判决书可以使法律发挥乘数效应。判决书是法院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决定,其判定的内容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更是判定是非曲直的威严公示。通过公开判决书,不仅可以满足那些与案件有关联或关注案件的第三人的知情权,起到事先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让他们知道哪家企业涉讼,哪家企业不诚实信用;而且可以警戒那些有类似行为或类似想法的人立刻悬崖勒马,督促他们停止不良行为的活动;也可以使人们对自己的经济活动有良好的预期,知道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是违法的。      
  公开判决书的方法很多,如查阅、出版、新闻媒体、互联网等。而其中互联网是判决书公开的最有效方式
  互联网以其便捷迅速、无时间差的资源共享的特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吸取知识信息、关心国家大事、了解社会的最普遍、最有效的应用手段。他的跨地区、无限制、几乎无需费用的查询资料更是其他方式望尘莫及的。一个判决书只要在互联网上公布,即可成为任何人查阅的对象,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社会价值。
  还有一个巨大优点是其他方式所不能比拟的,那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就判决书是否公正、公平、合理自由发表意见,这必然会激发人们参与法制建设的热情,强化社会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
  法院建个网站其实也要不了多少钱。当然在条件实在不允许的地方可以迟一步,在沿海发达地区,我认为该是到解决的时候了。
           (《浙江民进信息》2004年第二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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