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这个曾被贴上“最富争议”标签的官员,一当上昆明市委书记就召开多个座谈会,请各新闻单位提供近期报道,特别提出“要负面的报道,看看我们做得不好或者不足,为市委下一步工作改进提供依据。”(见2007年12月29日《潇湘晨报》)此举很有特立独行的意味,也符合仇和“个性官员”的称谓。在感受其直面挑战与勇于负责的气魄的同时,我们更期待这样的姿态能助推官媒关系的良性发展。
“负面新闻”是一个被扭曲的概念。新闻的“正面”与“负面”之分,有人认为判断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公共利益的标准———但凡有利于公共利益,肯定是正面的;但凡不利于公共利益,肯定是负面的。这个标准,在我看来,无疑是理性的。
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负面新闻”的标准常常被一些人异化为报道灾难、事故、污染以及强奸杀人之类的恶性社会事件。一些地方就是以这样“天灾人祸”的标准来“控负”的,以至于出现灾难事故被瞒报,恶性社会事件信息得不到及时公开,导致公众得不到及时救济,或者因为缺失防范意识而陷于被动。这样的“控负”,损害的无疑是公共利益。
事实上,“负面报道”很多时候对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安全,对社会健康运行,往往起到积极作用。在2007年,诸如山西黑砖窑、重庆钉子户、厦门PX项目等重大新闻事件,在一些人看来,当属典型的“负面新闻”。而恰恰因为相关的持续报道与评论,才使得无数屈辱的生命被解救,公民权利与正义得以更好伸张,一个可能危害无数生灵的污染项目受阻停建。这一切,都彰显了“负面报道”与言论批评的建设价值。
不久前,有人曾写过一篇题为《“负面报道”不是“负面影响”》的文章,认为不应该将“负面影响”简单归结为“负面报道”,并强调说,任何报道由于处理不当,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不难理解,如果不顾客观事实,过度地去树典型、造形象,夸张地宣传成就,这样的正面宣传往往适得其反,带来的往往是“负面影响”。
遗憾的是,“负面影响”与“负面报道”根本就不是一回事这一新闻常识,尚未获得一些人的普遍认同。他们往往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借口,压制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这是社会良性建构的悲哀。
仇和之所以主动吁请媒体提供“负面报道”,正是基于其理解“负面报道”的真义。我们期待此举能够在更多的官员中激起涟漪效应,纠正错误的“负面新闻”观,助推官媒关系的良性构建。(单士兵)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