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浙江省委会在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的集体提案
人民调解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矛盾的优势和特点,经过长期不断改革创新与发展,已经成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主要工作成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指导下,我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从强化责任意识、注重难点突破、加强排查调处、规范调解程序等方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以“稳固、发展、规范、创新”为举措,积极构筑联防联动的“大调解”格局。通过广大人民调解工作队伍的辛勤工作,达到了调解一件,教育一片,预防一批的良好效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目前,全省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46883个,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1535个,村、居(社区)调委会36860个,企事业单位与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8260个。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受理的纠纷均在1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均在96%以上。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省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各种矛盾的凸现期。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对抗性强、处理难度加大的新特点,因社会分配关系和利益格局调整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出呈上升趋势,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治安秩序、制约经济发展。据我省湖州市统计,2002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数为10284件,2006年为15442件,增长50%。2006年该市民间纠纷和矛盾涉及经济合同及赔偿的占24.7%;家庭婚姻、相邻纠纷的占22.1%;土地承包、拆迁及宅基地纠纷的占17.4%。其它如环境治理保护、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处理等也呈上升态势。因此,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任务十分迫切。
近年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人员构成、运作形式等方面不断得到加强的同时,与新形势和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要求相比,在体制上、机制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中保障机制还存在缺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村(居)基层自治组织,其受理纠纷和调解纠纷是无偿的,即不收费的。但是,人民调解不收费,不等于人民调解不化钱。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报酬等,都是一个现实的需要化钱的问题。然而,由于历史的、综合的原因,在基层第一线担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长期以来得不到公共财政的保障。因此,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办事缺钱、人民调解员得不到合理报酬等,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人民调解员是人,是凡人,他们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工作需要有效的机制予以激励,他们的工作成效需要有正常的经费予以奖励和补助、补贴。但是,这一切至今仍然是一个困难问题。
三、关于制订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和补助、补贴办法的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存在缺陷的问题,一直困惑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基层政权。为摆脱困惑,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我省不少地方开始了积极有益地探索。如我省杭州的建德市,开创了我省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做法的先例,引起了社会高度的关注。目前,全省许多地方已开始在探索如何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但是,从全省层面上看,还缺少相应的能普遍适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的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办法。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很有必要。建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的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关心。省委、省政府领导也十分关注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建设问题。如2007年7月16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2328期刊登了“浙江探索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产生多重效果”文章。省委书记赵洪祝对此也做出批示:“要好好总结完善建德的这一做法”。
(二)我省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有这方面的需求。人民调解工作是村(居)委会为主的基层组织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职能,该项工作从本质上讲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公共服务,村(居)调委会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报酬却一直没有得到公共财政的有效保障,极不利于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性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基层组织要求政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的呼声很大,也很迫切。
(三)符合国家政策。人民调解工作除了《宪法》有原则规定外,国务院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有《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在人民调解经费方面,有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行[2007]179号(2007年7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行[2007]179号《意见》指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鉴此,我会建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和补助、补贴办法》,来规范全省奖励或补助、补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办法,完善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我省可通过制订《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和补助、补贴办法》,将奖励或补助、补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将奖励或补助、补贴的适用主要对象确定为乡镇(街道)以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将奖励或补助、补贴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要设置综合考核奖励和评优奖励,也要设置调解业务量的补助、补贴;对属于按调解业务量(即办理调解案件数量)进行补助补贴的,全省应设定最低标准或一个幅度标准,由各地再根据当地实际作出本地执行具体标准;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在奖励或补助、补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