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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里的中国政党制度及参政党责任

关于民主党派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若干思考

高勇年

 

    今天的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因此,以宪政视角来考察中国政党制度及参政党在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的宪政责任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 宪政:21世纪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

 

    宪政是什么?“人们对宪政的理想状态的描述却有较为一般的认识,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限制国家公权力和充分保障最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为目的的一种法运行状态”[1]。

    对于国人来讲,宪政是泊来品。宪政是在200多年前首先在西方国家产生,尔后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世界政治文明成果。中国的宪政之路,前前后后才只有100年的历史。从百日维新的立宪梦,到清末的“君主立宪”的破灭;从孙中山“五权宪法”及民主共和的宪政蓝图,到国民党蒋介石的“训政”与党治和独裁,“在近代中国移植西方的宪政模式的过程中,留给人们的,只是一部部纸上‘宪法’”[2]。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成立后,宪政在中国才有了可能。然而,“建国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曾走过一条很曲折的道路,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3]。难怪梁治平在1995年会有这样的感叹:“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虽易,行宪政实难”[4]。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正在不断推进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已成为执政党的治国理念,而且已经成为宪法所确立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其前提是宪政”[5]。尽管目前“宪政”一词只是专家学者理论上的词汇,还没有在执政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出现过,但是不断改善着的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以及国家走向法治的大量事实,可以证明宪政已成为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的必然选择。

    近几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原则的确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所追求的总体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力度越来越大,限制政府权力运行的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等,均与宪政精神及其基本要素相吻合。

虽然,有人认为提出宪政“可能误导我们的改革,模糊我们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6]。但是,这种观点的存在并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客观存在和必然选择。因为,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实现民主,厉行法治,保障人权,是宪政的基本要素,是全人类必然要走的共同道路,它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强烈愿望。

 

    二、 一党执政、多党参政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模式

 

    宪政在一个具体国家采用何种模式,需要根据该国国情而定。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因各国国情不同其宪政模式也是不相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有总统制,也有君主立宪制;政党在国家宪政中的角色也不是相同的,有两党竞争,有多党两极竞争,有三角均势、两极竞争,有一党独大、多党竞争等。一提宪政,必以为非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总统制不可,非三权分立不可,非政党轮流执政不可,这种认识是属于对宪政片面而僵化的理解。一个国家是不是实行宪政,不能简单地只看其宪政模式,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政治体制是不是按照宪政精神及宪政基本要素的要求在建设和运行。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理直气壮地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模式。既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历史选择的、人民选择的、宪法所确认的、并且经实践证明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那么,我们就应当在宪法层面名正言顺地将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确立为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并按照法治的要求来规范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

    中国虽在《宪法》和某些法律条款中有涉及政党的内容,但是,从宪政或者法治的要求来讲,中国政党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中国政党制度还停留在靠政策规范的层面,而且主要还是靠执政党政策予以规范和保障的层面。“从现代法治理念上讲,一个政党的政策或制度,其效力只适用或只能约束其政党成员。一个政党可以通过自己的政策去领导或引导其他社会成员,但不能替代其他社会成员。况且,从理论上讲,政党之间的民主监督,任何一个政党(包括执政党)既是监督主体,又是受监督对象。因此,在我国规范和保障政党之间民主监督的政策和制度,为更好实现其效力和效果,显然应当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由全体政党参加活动的组织(如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制订,或者由全体政党共同协商制订”[7]。

1982年的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新《党章》确立了“党要守法”原则。既然党要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治理国家的行为,依法执政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重点是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那么,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参政党的法律地位以及政党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十分必要。对于“涉及到政党与政党之间、政党与权力机关之间、政党与行政机关之间、政党与司法机关之间、政党与武装力量之间等若干极其重要的基本关系,应当通过宪法、政党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来加以调整”[8],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课题。

 

    三、参政党在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应承担的宪政责任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参政党应承担的宪政责任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依法参政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各参政党应当拥护和支持宪法所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同时,我国各民主党派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崇尚宪法和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民主党派不仅自己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而且要具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参政的能力和水平,这是民主党派依法参政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简言之,学法、守法、用法应当成为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重要内容。

    (二)承担修宪和立法建议责任,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

    “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9]。要全面实施宪法,需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无论修宪或者立法都涉及到一个主体问题,即谁有资格可以提出修宪或立法建议。在政党政治社会和宪政国家,政党应当承担国家修宪和立法建议责任。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均没有规定政党享有修宪建议权和立法建议权。但是在实践中,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都是由中国共产党以党中央的名义提出修宪建议,即政党在现实中享有事实上的修宪建议权。因此,为了使政党能够承担修宪和立法建议责任,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应当增加关于政党享有修宪和立法的建议权之条款。

    (三)依法承担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议案的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代议机关,而在我国政治生活现实中,政党却不能在人大会议上提交议案。无论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执政党或是联系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参政党,在国家的代议机关中没有直接的发言权显然是不符合政党政治和依法执政、依法参政要求的。让政党享有在人大的提案权,有利于执政党承担依法执政责任,参政党承担依法参政责任。因此,我国宪法性法律中应当增加政党提交集体议案的权利。

    (四) 依法履行对不称职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建议责任

    我国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政党享有对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建议权,但是事实上执政党长期以来是在行使这项权利。为了使执政党事实上罢免建议权成为法定权利,同时赋予参政党相应的罢免建议权,我国《宪法》或相关法律应当增加政党享有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建议权。

    (五) 依法履行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活动的监督责任

    执政党认为,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因为,“在中国,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10]。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心有余悸’至今还是一些参政党成员常患的一种政治疾病。因此,尽管他们真心实意地拥护和接受共产党的领导,相信执政党是在诚心诚意欢迎参政党监督,可是在实际行动方面,仍然是‘小心翼翼’”[11]。要使参政党承担起监督共产党的责任,一是需要执政党主动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二是需要参政党自觉担任起执政党的诤友;三是需要完善民主监督的体制和机制,用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效制度来保障政党之间的监督。另外,在中国政党制度政治平台上,应设置一项“不可行性研究”(或称“不可行性论证”)制度,来发挥参政党对执政党重大决策进行民主监督。

    (作者系民进湖州市委会副主委、湖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1] 陶涛、杜正武:《宪政视野下的中国刑事法制》,载于赵炳寿、向朝阳主编的《刑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

[2] 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1页。

[3] 李步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http://www.people.com.cn人民网

[4] 梁治平:《宪政译丛总序》,载[美]埃尔斯特等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发行,1997年10月第1版,第1页。

[5] 中宣部教育局、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组织编写:《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第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6] 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三期

[7] 高勇年:《关于民主监督与不可行性研究的思考》,http://www.zjmj.org浙江民进网

[8] 何力平:《政党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120页。

[9]    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新华网

[10] 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邓小平文选》,2版,第1卷,第270页。

[11] 高勇年:《关于民主监督与不可行性研究的思考》,http://www.zjmj.org浙江民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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