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建总支委员会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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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进办[2004]2号
民进市、县(区、市)委员会:
《民进浙江省委会关于新建总支委员会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16日民进浙江省七届十次主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进浙江省委会办公室
       2004年1月12日
 
 
 
民进浙江省委会关于新建总支委员会的规定
(2003年12月16日民进浙江省七届十次主委会议通过)
为规范我省民进各级组织新建总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并请示民进中央组织部,特对成立总支委员会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1、支部个数在3个以上,会员人数原则上在50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总支委员会。
2、总支委员会的成立及其领导班子人选的确定,须与当地党委统战部门和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党组织沟通。
3、县委会以下一般不设总支委员会。
4、总支委员会成立,须报省委会批准。省委会审批前应与统战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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