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各级政府将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新时代。
保密多、公开少,曾是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点。长期以来,我们只有保密法,而没有信息公开法,致使公民无法了解政府信息,因为“不公开是惯例,公开是例外”。在改革开放之前,即便是像唐山大地震这样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开发布的信息也仅限于抗震救灾。
然而,一个国家的秘密越多,并不意味着就越安全。因为在信息化社会,公众的信息越闭塞,行动的风险就越大。让一部分国家秘密进入公共领域,反映了政府的开放与自信,体现了对人民的信任和尊重。一位名人说过:“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国家必然安然无恙。”尽管任何国家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但是,作为人民的政府,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同时,也应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从本质上说,政务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而不是一种垄断资源。在一个封闭的社会,政府往往将政务公开作为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公民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没有人敢要求政府公开什么;而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政务公开是政府的一种法定义务,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除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其他公共信息,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要受到追究。因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部门的工作思路和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扩大了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扩展了公民的知情权。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是以对政府信息的知情为前提的。只有政务公开,让公众获取充足的信息,才能激发公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过去,有的官员担心公众知情太多,会引起社会恐慌和混乱。例如,在非典灾难、松花江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有的官员错误地隐瞒事实真相,结果引起了更大的恐慌。事实证明,政府只有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才能唤起民众的力量。
信息公开也是最好的政治“防腐剂”。政府秘密越多,信息越垄断,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大。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欺诈失信等腐败现象,大都是“暗箱操作”所导致的。过去,很多官员习惯于能不公开就不公开,原因就在于此。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这就意味着,在政府决策的过程中,所有阴暗的角落都将被阳光照亮。这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契机,在法治力量的推动下,我们的政府向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迈进的步伐将更大。
当然,信息公开只是迈向民主政治的第一步。如何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才刚刚上路。(白剑峰)
附:
公开的力量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政府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当今世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历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影响。
公开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例如公开原则,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平等原则,即公民有权平等寻求利用政府信息;服务原则,即政府信息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便民原则,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体现于民众受益和便利的原则;安全原则,即公共利益受到有效保障;法治原则,即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公开条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例如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豁免公开范围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制度,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政府信息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公开条例的颁行使得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行政公开以前单靠行政权力和政策推动,法律基础不强,一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造成政府和民众的信息不对称。过去公民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民也无能为力。现在公开条例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
公开条例具有诸多值得关注的创新内容,例如:把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更加体现了关注民生、保障权利、提供服务的精神;设计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以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和服务质量;分级、分类规定了主动公开范围及其重点,这是正面列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国家中规定得最明确、详细的;规定了明确、较短的主动公开时限和答复申请时限,这在世界上也算较短的时限制度,非常有利于相对人。这些创新内容付诸实践后,将大大有利于建设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公开条例于去年4月颁布后的一年实施准备期,是学习、提高、清理、实践的过程,许多行政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机构、明确职能、健全队伍、培训人员、清理规范、完善制度、经费投入、硬件建设、宣传教育等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据我调查了解,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开展得远不平衡,一些地方、系统的实施准备工作有待深入展开,甚至亟待实质性地展开。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不易受到政府机关和行政首长给予持续性的、足够的关注。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指导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提供公共服务信息的准备工作方面,可以说还远不到位。
对于各级政府而言还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消除认识误区、更新思想观念;二是进一步建设好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设施、设备建设,搭建起公开平台;三是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制度建设,特别需要抓紧做好确定机构、健全队伍、培训人员、清理规范、健全制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等关键工作。
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贯彻条例立法的初衷,避免随之而来的争议引起的大量复议、诉讼、信访案件,真正推进建设阳光政府的进程。(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莫于川)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