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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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初次分配公平问题的再认识

我国现阶段初次分配中主要的不公平现象     

    公平是一个内涵丰富并且争议颇多的概念。现阶段,什么是社会公平?怎样进行社会分配才是体现了公平原则?对这些问题,人们还没有达成基本的共识。当我们把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分析该体制下初次分配是否公平,其实质就是分析各种要素所有者是否都均等地拥有参与初次分配的机会,并按照有关要素的贡献得到了相应的回报。如果人们参与初次分配的机会相差悬殊,或者所获与贡献不相匹配,就是违背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公平原则的。从这个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参与初次分配的机会不均等,即起点上的不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调整了对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政策、限制农民进城政策、对农民的税收政策、对农民的税外负担政策、对城市居民的福利补贴政策等,但城乡二元体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城乡居民发展机会的不平等问题还较为突出。不同地区居民之间发展机会的不平等也较为严重。实施东部沿海地区优先发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造成了事实上地区之间发展机会的不平等。近年来,随着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加大,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明显好转,但不同地区居民发展机会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许多就业歧视问题。包括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等。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歧视,是指那些具有相同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及工作能力、工作经历并最终表现出相同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一些非经济的特征引起的在就业机会、职业选择、工资待遇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这里的非经济特征包括户籍、性别、年龄、家庭背景等因素。就业歧视直接导致了同工不同酬。     

    第三,部分就业人员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偏低问题非常突出。我国劳动力市场一直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尤其是低端劳动力的供求矛盾十分严重,就业机会缺口一直较大。这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一些企业存在过度使用劳动力、压低工资等问题。这种现象在部分私营企业中尤为严重。不仅如此,一些企业还存在强迫劳动、拖欠工资,工作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等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用工问题。     

    第四,部分垄断性行业工资及福利待遇水平过高,远远超过职工的实际贡献。一些行业职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水平,特别是电信、金融保险、电力、石油开采与冶炼等垄断性行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远远高出其他竞争性行业。据统计,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不是由于这些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社会贡献率高于其他产业,而是因为这些行业能获得巨额垄断经营利润。工资大幅度向垄断企业职工倾斜,走的是一种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道路。 

    重视初次分配中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     

    分配公平问题是我国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     

    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的情况下,重视和解决初次分配的社会公平问题,其具体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初次分配体现公平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重视初次分配的公正问题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初次分配拉开收入差距是正常现象,适当、合理的收入差距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问题在于,由于不合理的因素,不平等的竞争条件和机会,如市场垄断等形成大量的非正常收入,使得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拉大就是不合理的了。     

    因此,在初次分配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过度强调效率优先,而是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注重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富有者除了劳动力,还有资本可以作为获取财富的来源,而低收入者往往只有自身的劳动力。因此,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将使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低收入者,能够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只有低收入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增长快于富人,中国的贫富差距才可能缩小。     

    第二,初次分配体现公平能够有效缓解二次分配的压力。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是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两个环节。初次分配,是对产生于国民经济生产过程的收入进行的初始分配,是对投入生产要素(劳动、土地、资本)的回报,包括工资和薪金、租金和赁金、利息和利润。它是基础性的分配,是在全社会各种微观单位内部分散进行的分配。而二次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分配过程,主要通过税收、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来进行。二次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它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人工资偏低、管理者收入过高这类微观问题。     

    我国的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二次分配大得多,涉及的面也广得多。初次分配的大格局一旦确定下来,二次分配是无力从根本上改变的,只能在此格局的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手段在局部或某些环节上作出有限度的调整和修正。如果初次分配中的问题比较大,不公平问题很严重,二次分配即使能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采取必要调节措施,其效果也未必理想。另外,初次分配不当,单纯依靠二次分配调节,也容易导致类似一些拉美国家曾出现的发展停滞现象。一些拉美国家在初次分配中,由于没有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而出现大量失业贫困人口,政府为了获取选民支持,又出台了许多超出发展水平的高福利政策来进行二次分配,结果造成很高的财政赤字和经济动荡。为避免这种现象在我国发生,初次分配就必须体现出公平,为再分配分流压力。     

    第三,初次分配体现公平,有利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去,我们国家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我国劳动力资源规模和低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而从长期来看,我们必须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不能主要依靠劳动力的低成本比较优势。我们要尽量使GDP的增长与居民收入的增长保持一致,使GDP的增长与本国居民消费的增长保持一致。     

    这些年我国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足,经济发展对投资拉动的依赖度过高。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来说,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还是要靠内需,特别是要重视居民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关键性拉动作用。国际经验表明,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和不断扩大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将有助于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而实现国民收入又好又快发展。目前,我国中低收入者比例太大,其消费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初次分配体现公平,将有利于低收入者收入增加,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十七大报告提出一个新的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这意味着届时我国整体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重视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公平问题,合理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维护初次分配中社会公平的主要措施     

    第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扶植,保障其有机会公平地参与初次分配。从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社会经济地位来看,目前农村居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不仅如此,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我国需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而是必须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战略高度,加快实施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的政策措施。当前,国家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植政策,细化扶植措施。一是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机制,实现工农并重、城乡共融的发展战略。二是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增加对农业科技和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帮助农民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保障。三是加快户籍制度和就业体制改革,消除城乡之间的就业歧视和择业差别,建立平等竞争、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创造条件。     

    此外,加强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对保障有关地区居民公平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和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也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以加强《劳动法》执法检查为核心,加强劳动就业市场管理。加强对企业人员聘用、解聘、合同签订、工作条件、工资标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尽的一项基本责任。一是要加快最低工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最低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之间的联动机制,确保低端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能够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同步提高和改善。二是要重视落实公平原则的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职工集体参与收入分配的工资协商谈判机制,改变职工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三是坚决打击、严厉惩处不法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强迫劳动、要求员工危险作业以及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第三,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一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反垄断的重点是反行政垄断,能否真正打破行政垄断,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能否转变,在于政企职责能否真正彻底分开。行政垄断的背后是行政权力,权力如果不从市场的竞争领域退出,政府不从直接管理和干预企业的职能中转变出来,反垄断只是一句空话。二是废除影响市场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规章制度,加大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完善多元化产权格局和市场竞争格局。反垄断的核心是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将市场化改革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推向基础部门和公用事业领域,不仅可以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和促进这些部门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消除垄断部门与竞争部门的收入差距,减少因行政垄断产生的“设租”和“寻租”行为,促进初次分配的社会公平。三是重新界定自然垄断的范围,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反垄断并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对于在一定时期必须保留垄断性经营的特殊行业和部门,其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以及收入分配方案应纳入国家的严格监管之下,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财务审计,避免其滥用垄断地位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吉林省委党校教授  宋延君)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