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勇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特别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除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外,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越来越多。据2008年4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透露,目前,我国广大律师已共为1.6万多个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
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既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也有利于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无疑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好事。然而,某些地方政府在操作这种好事时,却出现了一些与法治本身不相一致的瑕疵现象。
瑕疵现象之一:政府以行政手段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依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要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是应当由政府向律师发出聘请,尔后律师表示接受,双方才能建立聘请法律顾问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是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无论是聘请方或是受聘方,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政府虽然想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但是就是不愿意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与律师之间建立起聘请法律顾问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些地方政府领导心目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我政府需要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只要下个指令,发个红头文件这可以了。于是乎,通过政府法制办或司法局的一些具体操作,最后仅以地方政府名义下发了一纸聘请某某律师或某某律师们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文件,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事就算正式确定了。
对于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面对着政府红头文件的聘请,不得不舍弃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权利,来接受政府的行政指令,担任其法律顾问;政府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却不顾律师执业的法律地位,居高临下以行政手段来确定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这确实是一种瑕疵现象。
瑕疵现象之二:政府以无偿方式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律师制度刚恢复时,律师机构是国办的,是吃皇粮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按照国家有关律师体制改革的政策,除了还有少量国资所外,绝大部分的律师机构纷纷转制成“两不四自”的合作或合伙所。至2007年,全国13096家律师事务所中,国资所有1470家(主要分布在中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约占总数的11%,其他占89%的11626家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作或合伙。截止2006年底,浙江省共有律师事务所585家,其中合作或合伙所580家,个人所1家,合作合伙和个人所合计581家,占总数的99·32%;国资所4家,仅占总数的0·68%。我们知道,所有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律师报酬和律师机构运行维持和发展所需的经费,都是靠律师提供有偿(收费)法律服务获取的。
然而,某些地方政府在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却无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偿性,在聘请法律顾问时不与律师谈钱,不向所聘请的律师机构支付法律顾问费用。而受聘的律师,也羞于启齿要求政府支付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除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政府不属于法律援助对象)外,律师提供的是有偿法律服务,即律师机构是要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愿意出钱或者说根本没有想到要出钱,这显然是一种瑕疵。
瑕疵现象之三:政府囊括本地资深律师为其担任法律顾问
某些地方政府(一般是市、县级政府)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往往要囊括本地资深律师,把这些律师纳入到其政府法律顾问团(组)的名单之中。而这些资深律师,往往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长和副会长,或者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当他们的姓名全被列在政府红头文件上成为政府法律顾问时,人们不得不感到困惑。
现行《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简言之,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因此,当地资深律师们成为政府法律顾问后,这些资律师们就不得再接受其他人的委托,与政府打官司了。从严格意义上讲,不仅这些成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深律师,不能再接受其他人委托与政府打官司,而且这些资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也不能接受其他的委托与政府打官司了。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囊括本地资深律师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不良后果,即老百姓一旦有与政府打官司的案件,再也请不到本地资深律师了,就连资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请不到了。这是不是政府在有意独霸本地优势法律服务资源?是不是属于政府法治建设中的瑕疵?
之所以要将这些瑕疵现象予以列举,意在给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中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为政府操办此事的政府部门提个醒,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好事,但你们要把好事做好!
笔者认为,上述种种瑕疵现象的产生和存在,其根源是政府的“官本位”观念在作怪。要消除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行为中的瑕疵,首先涉及到政府观念转变问题,即摒弃“官本位”人治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相信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些出现在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中的瑕疵现象,是会越来越少直至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