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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夏娟:我有幸成为“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推动者之一

长期以来,医患纠纷成为医疗服务行业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医患纠纷发生后,许多患方不是通过正确渠道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打砸、围堵医院、殴打医生等过激行为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严重干扰着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这一怪象,终于在2008年有了解法,被称为医患纠纷的“宁波解法”。

记得那是20072月初,我会会员、宁海支部的杨定为医生撰写了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信息,获得了时任浙江省省长吕祖善的批示。同年5月,宁波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召开在即,我觉得杨定为医生的这份信息非常有意义,就根据杨医生的信息整理了一份《关于成立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的建议》提案。提案指出:五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中国医院协会拟出了《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其初衷是好的。但在解决医患关系上,目前还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其原因是缺乏独立的、高效率的“仲裁机构”。一方面,在目前明显增多的医疗争议中,除了小部分争议是因为医疗缺陷所致外,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认为病人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当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是医院的责任,对医疗过程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更有部分患者和家属不是寻求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吵、闹、打、砸、布设灵堂等无理的手段,以达到向医院要求多赔偿的目的,有的甚至请职业“医闹”,目的就是敲诈勒索医院。这种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6年以来,“医患关系紧张”已经逐步上升为“暴力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损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担心医疗纠纷,医生们在接诊中,就把特重和疑难病人向更高一级医院转,这既加重了病人的医疗费用,也严重制约了基层医院医疗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制度性缺陷,而这种缺陷又加剧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及升级。负责鉴定的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同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与各级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难免有“手足之情”,这决定了他们难以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即使是公平合理,也会引起患者家属不必要的误会,在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或不信任。

基于上述原因,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已显得刻不容缓,为此建议成立一个独立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将“第三方调解”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即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建立一个“缓冲地带”。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医患双方就可向“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立案后,按照规程进行医学技术评估、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督促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协议。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工作的开展不能受制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应在司法部门的批准下进行,并得到司法部门的指导,避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插手。同时,调解处理应该是基于自愿的,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合同的效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如果希望协议能够具有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不愿意调解或者认为调解处理有失公正的,可以随时引导其履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或法律诉讼程序。

这一份当年编号为590号的提案被列为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副主席华长慧领衔。那年提交同样提案还有王建康、岑镇波2名委员。

88日上午,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上门答复提案。据介绍,市卫生局已于2005年就着手考虑制定《宁波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已酝酿了两年。在座谈中,他们还向我送上一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请我提出修改意见。810日下午,市卫生局在市政协二楼会议室召开征求《暂行办法》座谈会。会议由时任市政协教文卫体委主任陈为能主持。市卫生局副局长邹鸣飞向与会同志介绍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宁波大学法学院郑曙光教授详细解读了《暂行办法》内容。从会上得知,那天与大家见面的《暂行办法》已经修改了12次。郑教授着重介绍了“人民调解机构”和“医疗责任保险”两项制度创新内容。《暂行办法》将以政府令形式下发,为地方性规章而不是地方性法规。接着与会同志对《暂行办法》的出台予以充分的肯定,一致认为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并对有些句子的表述、个别文字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20083月,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宁波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成立。

2010109日上午,市政协开展重点提案“回头看”活动,对市卫生局主办的《关于建立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议》等3件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市政协副主席华长慧、陈大申参加“回头看”活动。在两位副主席的带领下,市政协委员实地视察了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宁波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听取了两个单位领导的情况汇报。从汇报中了解到,截至200811月底,仅半年多时间,已顺利解决160起医疗纠纷,患方原本索赔4114万余元,经调解实际赔偿金额506万余元。在其顺利调解的160件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无一反悔,患方满意率更是高达92%,基本满意率达8%,不满意率为零。成效十分显著。随后,我们又听取了市卫生局局长张乐鸣关于三个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提案单位和市政协委员对市卫生局提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同时对推进相关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最后,市政协副主席华长慧讲话,首先对市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表示充分肯定,他认为提案者与办理者两者找到契合点,有力推动了工作,并对医疗卫生今后工作提出了建议。

《暂行办法》经过三年多的试行,在2011831日上午召开的宁波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正式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2014419日,由国家计生委、光明日报和宁波市政府联合主办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座谈会在宁波举行,“医患纠纷的宁波解法”受到与会代表的充分肯定。据媒体介绍,“宁波解法“从20083月实施以来,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受理医疗纠纷4740起,协商调处终结4099起,协商成功率高达90.75%。如今,“宁波解法”正在遍地开花,成为全国不少城市的“普遍解法”。

由于机遇巧合,我有幸成为“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推动者之一,感到有点小小的自豪。

 

来源:民进宁波市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