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
(2014年1月3日民进浙江省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规定和《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确保本会各级组织和成员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三条 会内监督主要对省、市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 第四条 会内监督要依据本会章程,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须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处理问题要依照程序、慎重稳妥、实事求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进浙江省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是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民进浙江省委员会的领导和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会章和本条例履行会内监督职责,行使会内监督权力。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组成人员由省委会主委会议酝酿、常委会议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届内如需调整,由省委会常委会议决定。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民进浙江省委员会相同,与省委会同步换届。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省委会组织处合署办公,承担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委会组织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二)贯彻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政策; (三)对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落实民进中央和省委会关于加强会内监督工作的决议; (五)对监督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六)指导市级组织开展会内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遵守情况; (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的执行情况; (四)谈心制度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述职和履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信访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联系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和检查;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以及走访和约谈;查询有关会议记录、文件、档案;设立专用邮箱,受理与会内监督有关的来信、来电。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对会员严重违反会章的行为,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列席主委会议、常委会议。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民进浙江省监督委员会对民进浙江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若干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全体会议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指示以及遇有重大问题的情况,应向主委会议或常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先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按信访登记、转办、反馈、检查、催办、总结和归档等程序办理。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工作时,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民进浙江省委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民进浙江省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2022 年 5 月 23 日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 (2024 年 8月 28 日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届中调整)
主 任:王安静(女) 副主任:王 旭 陈月利(女) 徐建成 委 员:(共 7 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叶华(女) 王勤保 朱海其 刘 怡 黄乐萍(女) 喻成波 虞雪芬(女) |